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认定书
[发布时间:2012-09-26] [点击数:]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认定书
经研究, 系(部、中心)、处(所、馆、工会) 同志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和资产管理员管理工作。
特此认定。
主管院领导: 部门负责人:
(加盖公章)
备注:1、各部门国有资产负责人必须由处级以上领导担任。
2、因故需要变更的,要重新填报认定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本认定书一式两份,所属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