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9] [点击数:]
为加强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使用效益,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的家具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其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主要指使用学校财政资金购置或由校外单位赠予的家具,包括床类、台、桌类、坐具类、橱柜类、箱架类等家具。
第三条 家具配备遵循集中购置、统一配备、调配在先、购置在后、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省、市相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二章 家具归口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家具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制定工作;
2.负责全校家具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编报工作;
3.负责家具采购、验收、账务管理工作;
4.负责家具储备、调剂、调拨、处置、清查以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家具的日常管理。资产管理负责人要切实管理到位,责任到人,每学期末组织清查,确保家具资产账、物相符,安全完整。具体管辖范围及职责是:
1.校属各单位开展教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所使用的家具,由本单位归口管理;
2.后勤管理处同时负责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的家具管理;
3.校办公室同时负责学校礼堂(报告厅)、公共会议室和校领导办公室家具的管理。
4.校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家具的日常维护、处置、账务系统登记、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更换时,要及时办理账物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的家具应在指定位置相对固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更不得挪作私用。家具使用者为直接管理者,要妥善使用保管好所配置的家具。
第三章 家具预算与购置
第七条 家具预算
校属各单位家具采购需求可随时按用途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申报时间要求,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将下一年度家具采购预算计划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申报范围如下:
1.教学实验用家具:由教务处审定年度家具采购计划,包括用于教学实验场所以及同专业设备配套使用的家具;
2. 科研用家具:由科研处审定年度家具采购计划,包括用于科研场所以及同专业设备配套使用的家具;科研专项经费中已列入支出计划的家具,同时列入年度家具采购计划,但不包括横向科研经费合作研究合同(协议)中约定按对方采购形式购置且拥有的家具;
3. 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家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提出年度采购计划;
4. 办公及其他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定年度采购计划,校属各单位按实际需要直接报送。
第八条 家具购置
1.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内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设备家具采购办法,统筹实施采购;
2.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外确有急需新购家具的,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视年度家具专项资金结余与库存备品情况统筹安排。如无结余资金且无法调剂解决的,优先纳入下一年度家具采购预算计划。一般情况下,未纳入预算的家具申请,不予考虑。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妥善安排,储备适量的常用家具,确保不时之需。
第九条 家具验收入账
1. 新购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设备家具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办理入账、登记手续。
2. 捐赠家具由接受捐赠的校属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登记手续。
3. 家具入账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人民币300元以下的家具由使用单位按低值易耗品自主建账登记管理;单价在人民币300元及以上的家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家具维修、调拨与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家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如有老化、损坏及无法使用的家具,应及时报修报损。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新购家具维保期内家具的调换与保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保期外家具的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为提高家具使用效益,校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主动、及时办理闲置家具回收手续,家具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回收入库。严禁擅自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严禁随意堆放,以免发生资源浪费、资产流失和账物不符现象。
第十二条 通过调剂可以解决并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申请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调剂,由转出方资产管理员办理家具调拨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 按人员数量配备的办公家具,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按以下办法办理家具异动手续:
1.在职人员
①校属单位间调动的在职人员,需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家具移交手续。工作岗位有人员接任的,家具移交其使用;短期内无人接任的,交由资产管理员管理;工作岗位确属无人接任的,视同闲置家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理。
②新提拔的干部人员,所用办公家具未达到统一配置标准的,可重新配置,原所配家具视有无人员续用情况,对照本条款相关规定办理。
2.离职或退休人员
校属各单位负责与离职或退休人员办理家具移交手续,注销其名下家具账目,原所配家具视有无人员续用,参照上述在职人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家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而又无法修复的;
2.可维修使用,但维修成本高于新购同类家具价值二分之一以上,接近原家具价值的。
第十五条 家具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其主管领导批准。拟报废家具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管理,进入报废家具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报废、报损家具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自行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