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交通运输车辆);
2.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全套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内存有量较少,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开放使用、服务。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制订计划,购置前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调研论证、申报预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需求单位向设备购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并提交欲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申报购置计划。
2.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设备购置资金一经落实到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唐山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接收,及时开箱验收,同时组织安装调试工作。使用单位调试运行且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级验收,校级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等部门及有关专家、采购监督小组等人员组成。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照相存档;
2.根据装箱单,核对附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3.严格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反复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好记录。
第六条 需要进行运行、试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测试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七条 校级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检验记录及验收报告等,在验收合格后整理成册,原件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复印件一份由使用单位确定专人管理,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资产入帐、付款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在保证校内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开展社会服务,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出高水平科技成果、服务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安置在何处,均属全校共用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全校开放,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维和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所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要成立管理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开发、对外服务和管理工作。管理小组成员应由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必须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等,并将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维护人员职责:
一、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
2.拟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并做好记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5.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章者要加以制止;
6.建立、健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原始资料,每年度检测的技术指标参数,使用记录及使用效益、维修记录等;
7.组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
8.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9.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指被盗等)。
二、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按照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使用人员必须先行取得上岗证书;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对违章者要加以制止;
4.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5.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率;
6.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7.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根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制度,对所管理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率;
3.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分析故障原因,及时进行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维修的,也要分析故障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
4.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
5.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和携带出设备所在实验室。拆改或解体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以多种方式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开放使用。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凡需利用其他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外单位因工作、科研的需要,使用我校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需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外单位人员使用我校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非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使用该仪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单独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使用者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且经所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参与下方可动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者在使用时,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购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附带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含开发新功能目的、对原有功能的影响、开发时间、经费预算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购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预算资金落实后,使用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维护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制度和规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以清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每次维护保养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应在维护、保养记录簿上填写维护保养内容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人员必须熟悉该仪器设备的结构、电气线路,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测试方法。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管理人员和使用者应仔细检查,确属仪器设备损坏,应立即停机,不准带病运转。管理人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报告,及时申请维修;
2.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分析损坏原因,提出维修方案,若大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修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维护人员(或仪器设备厂方的维修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须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在场,维护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
4.大修结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该报告经专家组长、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维修方代表签字后生效。验收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再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调拨。
第二十七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指标体系,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考核结果,可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对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院发〔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