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及《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唐政发〔2008〕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工作服务。
第三条 凡校属各单位使用的通用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中一般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专、通用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专、通用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单位;校属各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购置、验收建账、调配、清查、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全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工作;
4.负责全校通用仪器设备配置、年度采购预算申报工作;
5.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的统计、核实、报表报送工作;
6.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作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由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工作,资产管理员、实验室管理人员、使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操作、维护等实施细则;
2.负责进行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入账、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手续申报等工作;低值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和清查盘点工作由校属各单位自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宏观指导;
3.负责协调、组织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效益考核大型维修论证工作;
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修工作,督促管理、使用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使用和保养;
5.负责保障本单位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经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或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要设备计入设备总价。
第八条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作为低值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能独立使用、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或使用过程中易消耗磨损的、单价在低值仪器设备标准之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按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分类,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第三版)为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此分类编号入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
1.购入仪器设备按购入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的总价入账。
3.捐赠仪器设备按捐赠价或评估价入账。
4.调拨仪器设备按调拨价入账。
5.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质量提高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原值增减,由使用单位提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账、物相符。
6.仪器设备维护或修理费用,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四章 购置、验收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单位要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申购的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超前谋划,成组配套,形成能力。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向仪器设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报教务处,科研仪器设备报科学技术处,通用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汇总的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科研设备、通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制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安排专项经费。
3.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费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需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确属急需的计划外申购,须按学校预算程序进行调整、追加经费后,方可实施采购。
4.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唐山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采购招标工作;
5.低值仪器设备购置应全校统筹考虑,按《唐山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限额标准统一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初级验收:自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之日起,一般设备十日内(需土木、水电改造或设备调试安装周期较长以及大型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间)由使用单位会同供货厂家就如下项目进行查验、安装、测试。
(1)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准备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做好安装准备;
(2)仪器设备到货后,组织开箱验收,按订货合同和装箱单逐一核对。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检查随机资料,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
(3)按采购合同内容和设备说明书上的仪器设备性能与各项技术指标,逐项逐条核对、测试、验收,并做好记录;
(4)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采购单位通报,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5)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使用单位网上登陆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仪器设备验收单,申请仪器设备学校验收;
2.学校验收: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内验收小组,就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初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核、检查、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使用人、实验室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有关专家、仪器设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人员及采购招标监督办公室成员组成。
3.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网上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仪器设备验收单并负责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建账后出具验收单与仪器设备编号标签。验收单用于办理报账手续,编号标签用于粘贴于机身。
4.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5.低值仪器设备批量总值低于3万元到货后按照使用单位初级验收的有关规定自主验收,高于(含)3万元学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资产管理员登记入账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论证自制仪器设备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在论证基础上写出研制计划,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预算审批手续。
自制仪器设备制成并试用一年后,所属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验收和建帐手续。学校验收时,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需提供财务处出具的按成本归集的有关自制仪器设备支出清单(明细账),所列支出总价即为自制仪器设备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账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学校的仪器设备账按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三级来建立。
1.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资产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账、账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定期进行账、物核对。
2.国有资产管理处建有全校网络化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使用单位通过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即时查看账目、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等各项资产。仪器设备价值、信息资料发生异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改,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低值仪器设备账目由校属各单位自主建立、管理,低值仪器设备发生增减变动时,资产管理员要即时在账目上进行记录,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要与实物相符。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获得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仪器设备管理在“分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要遵守“三定两严”制度。“三定”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1.仪器设备管理要专人负责,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对所管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唐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3.仪器设备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必须认真登记,对无使用登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视为闲置设备,可根据需要调出;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造成浪费的,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4.建立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定期校验制度。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校验、计量和标定,以保障仪器设备性能良好,精度准确;
5.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要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可向全校及社会开放。
1.院属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校内其他单位仪器设备时,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同意,由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仪器设备;
2.外单位及人员使用学校仪器设备时,需按照《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校内申报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主管部门上报审批、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方可出租出借;
3.除按规定配给个人保管使用之外的学校仪器设备,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回家中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对陈旧、落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行技术改造前,使用单位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改造计划,报仪器设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改造经费落实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自查工作,自主管理的低值设备要同时盘点清查;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全校仪器设备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信息完整准确,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按《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优化配置,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需要,对各单位利用率不高、闲置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
1.校属各单位间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仪器设备调拨申请手续,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调出(入)单位交接仪器设备,办理账务异动手续;
2.单位内调拨仪器设备,由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后,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自行办理调拨手续,变更异动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审核。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2.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已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易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报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报废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仪器设备保管人、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申请报废仪器设备,单台(件)或批量原值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须经专家组成员签署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清点回收,统一管理;
4.仪器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计汇总,经学校研究议定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审批手续;
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仪器设备报废鉴定、报废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毁、遗失、被盗,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或公安部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安全工作处(部)、公安部门的备案。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按照《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达使用单位后,未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验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由主要当事人、资产管理负责人进行经济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遵守仪器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情况时,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学校将收回处理所得,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发现有违纪行为的,除追回所得收入外,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同时依据《唐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发〔2004〕45号)、《唐山学院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院发〔2004〕44号)同时废止。